(2014)灵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灵刑初字第0046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59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时任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村委会主任,住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潘佩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初,灵璧县政府决定建设虞姬大道,对涉及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刘尧村刘西组拆迁户政府决定在汴河路南、虞姬大道作为安置小区,及刘尧村危房改造项目,具体工作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刘尧村村委会建设实施。灵璧县华联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承建上述工程。刘某为了让被告人赵某对工程建设、款项拨付中给予支持及帮助协调村民关系,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送给赵某人民币1.3万元。二、2013年9月,灵璧县大成明开发公司准备开发位于刘尧村34号地块。该村村民李民到时任该地块拆迁指挥部成员赵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人民币,请求其在拆迁丈量面积时给予照顾。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当,其犯罪行为不是受贿罪,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被告人赵某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3000元。(三)被告人赵某是在纪委和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张晓虎犯罪情况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受贿之事是他最先主动交代,纪检和侦查机关并没有掌握其受贿事实,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定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自2008年6月至案发任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刘尧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初,灵璧县人民政府决定建设虞姬大道,对涉及该县经济开发区刘尧村刘西组的拆迁户,决定在汴河路南、虞姬大道东(各留100米红线)作为安置小区,委托刘尧村村委会实施。刘尧村危房改造项目是灵璧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一项惠民工程,具体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刘尧村村委会实施。灵璧县华联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某负责承建上述两项工程。刘某为了让被告人赵某在工程建设、款项拨付以及协调村民关系等项工作中给予支持和帮助,于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送给被告人赵某人民币1.3万元。灵璧县纪委在协助宿州市纪委查办张晓虎案件中,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刘尧村村委会主任赵某在被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灵璧县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2、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的通知》证明,被告人赵某于2008年6月任刘尧村民委员会主任。3、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出具的《关于建设刘尧村安置小区及危房改造工程的情况说明》(二份)证明,该两项工程是灵璧县人民政府交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刘尧村村委会具体实施。4、《合同书》及《记账凭证》证明,被告人赵某与刘某签订的刘尧村安置房工程及刘尧村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刘尧村支付工程款的相关票据。5、灵璧县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灵璧县纪委在协助宿州市纪委查办张晓虎案件中,赵某在被调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涉嫌受贿的事实。6、《扣押财物清单》及收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检察机关退还全部赃款。(二)鉴定意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两份检材上签名“赵某”的笔迹是赵某本人所签。(三)证人证言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县华联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2010年和2012年他分别承包刘尧村的安置房工程和危房改造工程,在两个工程施工期间,因赵某是村委会主任,想与其搞好关系,得到赵某的支持,以及工程款需要赵某在拨款申请报告上签字,施工中协调村民关系,一共送给赵某13000元。2010年上半年,他们公司和刘尧村签订施工合同,有一天在村部赵某的办公室,给他3000元;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各送给赵某1000元;2012年、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每次送给赵某2000元。(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大概在2010年,因建设虞姬大道涉及刘尧村部分村民房屋拆迁,经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他们村给被拆迁户建设安置房,由灵璧县华联建筑公司中标了该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带人施工。有一天在村部他的办公室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刘某从身上掏出一小叠钱放在他办公室桌上,说以后施工中多给照顾。刘某走后他数了一下是3000元。除此以外,刘某先后于2011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他1000元;2012年、2013年春节、中秋节,每次送给他2000元。刘某一共送给他13000元,被他用于生活开支。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罪名不妥,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有《关于建设刘尧村安置小区及危房改造工程的情况说明》证实灵璧县政府决定建设大道,为拆迁户解决安置小区及危房改造两项工程,委托刘尧村村委会建设实施,作为刘尧村村主任的赵某与刘某签订合同系在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下实施的工作,属政府委托的行为,应认定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据此,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受贿李民2000元的事实,经查,灵璧县大成明公司与刘尧村村委会签订34号地块,是他们双方之间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无关。被告人赵某收受李民2000元,帮助其拆迁丈量面积给予照顾,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00元,不符合入罪标准,因此,公诉机关此节受贿数额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有灵璧县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纪委在协助宿州市纪委查办张晓虎案件中,被告人赵某在被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事实,是属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于检察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戚 伟审 判 员 李祥永人民陪审员 庄冠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彬彬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