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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商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与苏州国郎服饰有限公司、赵顺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苏州国郎服饰有限公司,赵顺献,黄光付,赵津龙,朱碎微,张小燕,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商初字第00884号原告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集中区三联路南侧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李存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海。被告苏州国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赵顺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顺献。被告黄光付。被告赵津龙。被告朱碎微。被告张小燕。被告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光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国郎服饰有限公司、赵顺献、黄光付、赵津龙、朱碎微、张小燕、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0元,公告费565.60元,两项合计15245.60元,由原告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彩英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