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百色柏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覃萧宁、黄梅芳、赵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百色柏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覃萧宁,黄梅芳,赵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百色柏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覃萧宁被执行人:黄梅芳被执行人:赵璐本院在执行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百色柏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覃萧宁、黄梅芳、赵璐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右执字第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