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田黎与徐瑞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77-1号原告:田黎,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观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瑞军,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翠花,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军。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马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黎与被告徐瑞军、杨翠花、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高恒东方绿洲有限公司一案中的应收执行款人民币180万元【生效文书案号:(2012)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田黎提供了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60号清华苑A1502室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2132**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黎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高恒东方绿洲有限公司一案中的应收执行款人民币180万元【生效文书案号:(2012)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54号】;二、查封原告田黎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60号清华苑A1502室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建辉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丽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