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85号之一原告:罗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委托代理人:郑义。被告:梁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