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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85号之一原告:罗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委托代理人:郑义。被告:梁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