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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明清与告温京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清,温京波,孙丽,王晓堂,温京燕,王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98号原告张明清,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张格庄村。被告温京波,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北坞党村。被告孙丽,女,1981年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街柳村。被告王晓堂,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张石埠村。被告温京燕,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门孙家村。被告王海志,女,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城西吕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清诉被告温京波、孙丽、王晓堂、温京燕、王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清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张明清负担。审判员  宋吉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