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裁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济阳市济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齐法执字第306号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宣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