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辩护人崔纯权,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崔纯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1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因其父亲去世心情不好,喝了很多酒后将自家卧室内床上被子用打火机点燃,听见其母亲被害人赵某某出门找人报警,后邻居张某某来救火被其阻止,将自家房屋点燃,派出所及消防队来后将火扑灭。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050元。周某某在现场被派出所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某辩解其阻止张某某救火是因为当时火已经燃起,担心将张某某烧坏,才阻止张某某救火,他认罪、悔罪,希望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对他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认为,周某某放火是因他父亲去世心情不好,不同于其他蓄意放火,周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自首,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烧毁自家财物,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周某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上有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养,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符合判处缓刑条件,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同其母亲被害人赵某某居住在宾县宾州镇中心街居民区,周某某因其父亲去世心情不好,于2014年9月20日13时左右酒后将自家卧室内床上被子用打火机点燃,致使自家房屋天棚、门窗、木床、被褥、沙发、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烧坏,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50元。周某某知道他母亲被害人赵某某报案,在现场等候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赵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9月20日13时许宾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接到黄某某报警称,其邻居家将自家房屋点燃,请求处理,经侦查,在现场将周某某传唤到案。2、赵某某谅解书:她祖孙二人共同生活,无经��来源,依靠周某某打工维持生活,请求对周某某从轻处罚,早日出狱抚养孩子。3、户籍证明材料、现实表现:周某某于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现实表现一般,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9月20日下午1点多钟,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报警,赵某某说周某某将他家床上被子点燃被他整灭了,出来时听见打火机响声,整不了周某某,让他赶快报警,然后他就报警了。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材料:2014年9月20日下午1点多钟,赵某某找他说周某某在家放火,他就去赵某某家,看见周某某在门口喝酒,他去灭火周某某不让进屋灭火,赵某某报警后,赵某某让他去接警察和消防队,警察和消防队将火扑灭。6、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材料:2014年9月20日下午1点多她儿子周某某在家将床上被子点燃,她给黄��某打电话让黄某某报警,周某某听见她让人报警了。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材料:2014年9月20日13时左右,因他父亲去世心情不好,他喝了很多酒后将自家卧室内床上被子用打火机点燃,听见他母亲赵某某出门后给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后邻居张某某来救火被他阻止,派出所及消防队来后将火扑灭。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赵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居民区及房屋内物品被烧坏的情况。9、鉴定意见书:房屋天棚、门窗、木床、被褥、沙发、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烧坏,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50元。10、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周某某案发时未见精神异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的放火行为尚��造成严重后果,知道他母亲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周某某无故放火,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