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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支义、任竹梅与王俊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支义,男。申请执行人任竹梅,女。被执行人王俊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俊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