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0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可云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5314号申请人张x,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申请人刘x1,女,1935年6月19日出生。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张x、刘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刘x2在北京银行官园支行基本医疗保险,92.69元(账号为:×××);华夏银行北京平安支行有个人理财5万元(卡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赵登禹路支行存款3644.83元,(账号:×××*)上述全部存款和理财及利息归张x所有;2、刘x1放弃对上述财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刘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刘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旋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