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陶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陶洪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365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3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175-X。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军,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凌云,系该行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陶洪贵,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堰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陶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赖江帆代理审判员 姜 皓人民陪审员 易云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阳元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