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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军虎与刘海景、孙良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虎,刘海景,孙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虎,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海景,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良敏,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鄄城县。申请人张军虎申请执行刘海景、孙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鄄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虎于2015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孙良敏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营信用社有存款账户,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良敏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营信用社的账户(账号:************的42088.60元、************的1596.23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行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