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马X与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吴建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马英,女,1968年5月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城街南六巷***号。被告:吴建勇,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城街南六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与被告吴建勇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英负担。审判员 高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