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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洪满与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满,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6号原告刘洪满。委托代理人刘宗闫。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刘洪满诉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