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506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袁某,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思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简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