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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宜君与韩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宜君,韩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44-1号原告��宜君,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祥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宜君诉被告韩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祥福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祥福在本院执行一庭案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