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李伟,女,汉族,现住址延吉市。被告李永存,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李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