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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7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昌伟与石洪秀、吴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伟,石洪秀,吴翠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373号原告吴昌伟,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吉雷,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云普,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洪秀,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翠,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伟与被告石洪秀、第三人吴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吴昌伟承担(已交)。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权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