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吕鸿斌,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张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