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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凌在付与杜彬、葛艳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在付,杜彬,葛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保字第57-1号原告凌在付。被告杜彬。被告葛艳平。本院在审理(2013)临兰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凌在付与被告杜彬、葛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临兰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杜彬、葛艳平共有的登记在葛艳平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昆仑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室的房产及车库、的储藏室。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杜彬、葛艳平共有的登记在葛艳平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昆仑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室的房产及车库、的储藏室;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