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咸阳国宾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咸阳国宾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02-1号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汝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被告咸阳国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抗战路。法定代表人何晓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国宾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