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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栋德与李文生、兰琼英、罗耀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栋德,李文生,兰琼英,罗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林栋德,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琼英,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罗耀昌,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29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耀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用于偿还债务。以上划拨以(2014)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