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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便彩与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李便彩。被告: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马路东为民街南。法定代表人:崔俊岭,董事长。被告: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城为民西街16号。法定代表人:崔晓峰,董事长。被告:崔晓峰。被告:于丽。被告:崔俊岭。被告:靳莹秒,系被告崔俊岭之妻。被告:崔尧,系被告崔俊岭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便彩诉被告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崔晓峰、于丽、崔俊���、靳莹秒、崔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崔晓峰、于丽、崔俊岭、靳莹秒、崔尧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水天丝网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崔晓峰、于丽、崔俊岭、靳莹秒、崔尧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