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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628号原告韩xx,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x,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韩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铁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性格有差异,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脾气暴躁,性情大变,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双方婚后争吵、打闹不断,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了孩子,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无效,毫无悔意。被告的行为致家庭不得安宁,夫妻不睦,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韩雨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前系经过深入了解,结婚生子完全是建立在浓厚的感情基础之上。婚后偶尔发生争吵,也系正常。且儿子韩雨x年幼,原、被告工作及家庭收入均趋于稳定,如果夫妻双方互相宽容、体谅,其家庭是会幸福美满的。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相识恋爱,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9年4月27日生有一子韩雨x,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坚持已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韩xx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佳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