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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曾某甲,曾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周某甲,周某乙,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04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某甲。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某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某甲。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某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某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某丁。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某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甲。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某。上诉人唐良友、唐某乙、曾某甲、曾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周某甲、周某乙、肖某等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立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已由村改为社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诉人与长沙市岳麓区府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平等主体,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系因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对于已批复到位的两安用地未能落实到个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市岳麓区府后路社区居委会分配生活安置用地。由于两安用地的分配和使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应不予受理。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所在地已由乡村变更为街道社区,但本案所涉土地征收发生在行政区划变更之前,两安用地亦是对被征地村民的安置,而非对变更之后社区居民的安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