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彭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彭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