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祥杰与张家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杰,张家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李祥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庶,居民。原告李祥杰与被告张家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杰撤回对被告张家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海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