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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解小兵,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1日由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婚。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1、要求确认2011年1月31日的协议有效,并分割财产约150㎡。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另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2010年4月29日,原告领取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建筑面积43.2平方米,临时使用期限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28日止),随后在本市华阳镇卫家边自然村建造楼房一幢。规划许可证到期后,原告未按要求办理继续使用的报批手续。2011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份,协议载明,2011年11月份建于原句容市华阳镇卫家边自然村82号的新房,系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建造,份额各人一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承担。2012年10月,王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离婚,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互不往来,2013年12月12日王某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离婚,本院审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1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2014年6月13日,原告孙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是违法的,建造人可以通过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但在违法建筑合法化以前,违章建筑因其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要求分割违法建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讼争房屋系王某户所建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卫家边自���村,该房屋实际面积超出了规划许可,且使用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继续使用的报批手续,故该房屋属于不法建筑,本院对该房屋不作处理。关于原、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因该协议所涉及的房屋条款中房屋为违章建筑,故协议中该条款本院暂不理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 判 长  顾冬云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行楚(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