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徐某甲,教师。委托代理人张学朋、刘泽鹏,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姗姗担任审判长及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高向阳、臧永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泽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夜不归宿,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第二个月,被告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仅存的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三、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徐某乙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据原告陈述,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感情不和。双方自2013年6月份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本应相互尊重、理解,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和睦的家庭,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进行妥善沟通,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