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郭鹏与周岩、李若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周岩,李若萌,郭团结,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15-1号原告郭鹏,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周岩,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若萌,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系周岩之妻。被告郭团结,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赵静,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系郭团结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诉被告周岩、李若萌、郭团结、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周岩、李若萌、郭团结、赵静的27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岩、李若萌、郭团结、赵静的27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王守慧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