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庆锁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庆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7号罪犯彭庆锁,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庆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庆锁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1月30日以(2001)浙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3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6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庆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庆锁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2年度记功,2013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庆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庆锁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1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革审判员 郭松巍审判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