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范民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被告苗继龙、卓子峰、范俊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苗继龙,卓子峰,范俊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金初字第00130号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范县张庄中心街东南角。负责人:刘洪涛,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苗继龙,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卓子峰,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范俊猛,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被告苗继龙、卓子峰、范俊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继龙、卓子峰、范俊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苗继龙、卓子峰、范俊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