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到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投案,同年10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4)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港营南路孔庄子路段处,与前方顺行推自行车的行人李某某相撞后驾车逃逸,造成李某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孟某某、朱某某的陈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李某某受伤后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因交通肇事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英审 判 员 侯 新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