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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与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585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立银,厂长。委托代理人孟倩、韩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金才,董事长。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简称唐王福利厂)与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巨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王福利厂的委托代理人孟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王福利厂诉称,被告巨能公司自2006年起就在原告唐王福利厂加工定做铸钢件,后经原、被告对账,截至2013年7月20日,被告巨能公司尚欠原告唐王福利厂已开发票的货款243454.78元。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加工定做购销合同1份,约定原告唐王福利厂为被告巨能公司加工ZG45铸钢件。原告唐王福利厂依约加工后,被告巨能公司仅为其出具了入库凭单,未支付货款,该部分款项合计24724元。综上,被告巨能公司共欠原告唐王福利厂加工款268178.78元。经原告唐王福利厂多次催要,被告巨能公司仅偿还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唐王福利厂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巨能公司偿还原告唐王福利厂加工款258178.78元及延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巨能公司承担。被告巨能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自2006年开始建立加工承揽业务关系,2006年至2007年间,原告唐王福利厂多次给被告巨能公司加工铸钢件等产品,且原告唐王福利厂依加工产品的价格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巨能公司未能如约支付相应货款。2013年7月31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3年7月20日被告巨能公司尚欠原告唐王福利厂已开具发票的加工款243454.78元。另外,原、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再次签订加工定做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唐王福利厂应按被告巨能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铸造ZG45铸钢件;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90%,余款质保期满1年付清,不得拖期,拖期按每日1%罚款。双方签订该合同后,被告巨能公司先后于2012年8月7日、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唐王福利厂送来的铸钢件,价格分别为16525元、7141.5元、1057.5元,共计24724元(未开发票)。被告巨能公司于2013年底支付原告唐王福利厂加工款1万元,尚欠258178.78元加工款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业务对账单、加工定做购销合同、入库凭单及原告唐王福利厂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唐王福利厂与被告巨能公司之间签订的加工定作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唐王福利厂依约向被告巨能公司交付加工产品后,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巨能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加工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原告唐王福利厂剩余加工款,并承担因此给原告唐王福利厂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原告唐王福利厂主张的迟延利息即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巨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加工款258178.78元。二、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迟延利息(以258178.78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限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被告济南巨能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