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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启刚、张玲、何定银、宋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启刚,张玲,何定银,宋开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袁兴童。委托代理人何杰。委托代理人何江涛。被告何启刚,男。被告张玲,女。被告何定银,男。被告宋开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启刚、张玲、何定银、宋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