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邱某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尧某某,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