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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宪方与郭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方,郭仲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刘宪方,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郭仲,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方诉被告郭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宪方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宪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