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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吕某郭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李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