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王来水,该中心经理。被告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法定代表人高德。被告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负责人张谷东,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