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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清山与蔡贵平、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山,蔡贵平,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胡清山。委托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贵平。被告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振良,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号华汉广场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夏昌军,经理。原告胡清山诉被告蔡贵平、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清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0元,由原告胡清山负担。审判员  田学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