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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陈春平与贾小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平,贾小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陈春平,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贾小娟,女,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平与被告贾小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陈春平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春平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