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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崔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张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