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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连海与吕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连海。被执行人吕国杰。申请执行人刘连海与被执行人吕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临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吕国杰在临城县开发中心加油站(普通合伙)的出资份额予以冻结,不得转让、变更或其他形式的登记变动。现被执行人吕国杰已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国杰在临城县开发中心加油站(普通合伙)的出资份额予以冻结,不得转让、变更或其他形式的登记变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