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甲午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会杰,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