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车宝良申请执行杨绍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车宝良。被执行人杨绍全。申请执行人车宝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安立调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宝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法执字1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