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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洪贺等人与国网安徽阜阳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贺,XX兰,张东,訾如梅,张进,胡冬梅,国网安徽阜阳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贺。申请执行人:XX兰。申请执行人:张东。申请执行人:訾如梅。申请执行人:张进。申请执行人:胡冬梅。被执行人:国网安徽阜阳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贺等人与被执行人国网安徽阜阳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滨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邢凤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