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1991年12月18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无业。曾因盗窃,于2006年6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9月,被告人顾某在兴化市城区采用乘隙、敲碎汽车玻璃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共窃得电动车、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85元。分述如下:1.201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顾某至兴化市文林桥北桥路东,敲碎汽车玻璃,窃得苏M×××××现代轿车内的浴德池会员卡、威尼斯浴城会员卡、水立方会员卡、浅水湾会所会员卡、彩城浴场会员卡、森南国际大酒店会员卡、大润发超市会员卡、歌顿咖啡会员卡各一张。2.2014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顾某至兴化市拱极台公园东侧厕所西边,乘隙窃得李某放置在石凳上挎包内的人民币400元及黑色ctyon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3.2014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顾某至兴化市长安北路加油站南侧路边,敲碎汽车玻璃,窃得苏M×××××长安面包车内白色三星SM-G7108V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90元。4.2014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顾某至兴化市农公西街,乘隙窃得杨某乙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45元。5.2014年8月20日夜里,被告人顾某至兴化市文林桥北桥路西,敲碎汽车玻璃,窃得苏M×××××雪佛兰轿车内的钥匙1把。6.2014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顾某至兴化市城堡小桥路南,敲碎汽车玻璃,窃得苏M×××××雪佛兰轿车内的钥匙1串。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所窃赃物均被扣押,其亲属帮助其赔偿人民币1640元,已一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束某、杨某甲、唐某、张某、李某、杨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鉴(2014)34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明有: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扬邗刑初字第010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涉案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中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文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