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XX,女,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703130021。被告赵XX,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三青山镇半截岗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1111125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甘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