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孙祥远与彭亚军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祥远,彭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孙祥远,居民。被执行人彭亚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商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亚军在平邑县城圣都花苑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7××6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亚军在平邑县城圣都花苑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7××62)。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