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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钱某、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钱某,黄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小宏。被告钱某。被告黄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历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钱某、黄某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味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小宏,被告钱某、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历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5日、7月14日、9月15日,黄某某因承包农户建房需要资金周转,分三次共向我借款160000元,然其未及时归还。2013年10月,黄某某去世。被告钱某、黄某分别为黄某某的妻子、儿子,均系黄某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黄某某与钱某于1988年2月经批准在原西来镇见东村一组原宅翻建了三间两层楼房一幢,该房屋系黄某某、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继承黄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落款署名“黄某某”的借条原件三张,出具时间分别为2013年6月15日、7月14日、9月15日,金额分别为60000元、40000元、60000元。2、靖江市公安局西来派出所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内容为:黄某某,男,1950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因死亡于××××年××月××日注销常住户口。3、靖江市某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同意某村一队黄某某户原地翻建二层三间楼房的批复。两被告质证并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2、3没有异议。黄某某是否向原告借款,我们不清楚,黄某某生前也未提及此债务,故我们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且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即使清偿也不应支付利息。两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与被告钱某系夫妻关系,共生有一子黄某(即本案被告)、一女黄甲(黄某、黄甲均已成年),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病故,黄某某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2014年12月1日,原告依据署名“黄某某”的三份借条(金额共计16000元),向本院诉讼主张债权。审理中,黄某某之女黄甲明确表示放弃对黄某某遗产的继承。两被告经本院释明后,拒绝申请对原告提供的三份借条进行鉴定。另查明:1988年3月23日,黄某某户经靖江市西来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西来镇见东村一组原基翻建三间两层楼房一幢。时黄某某户其他家庭成员为母亲黄某乙、妻子钱某、儿子黄某(未成年)、女儿黄甲(未成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持有的三份借条是其主张债权的凭据,两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虽不予确认,但经本院释明后,又拒绝申请鉴定,故本院根据上述借条确认黄某某生前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0元的事实。两被告系黄某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黄某某的遗产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本案中,黄某某生前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现原告主张从其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符合上述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某、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黄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刘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能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司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